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03-14 来源: 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云政发﹝2015 ﹞ 25 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 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 , 省直各委、办、厅、局 :
2015 年以来 , 我省经济发展形势复杂严峻 , 主要经济指标增速大幅回落 , 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大。为尽快扭转经济下滑不利局面 , 着力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 确保全年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 现提出以下意见 :
一、进一步扩大社会投资
( 一 ) 放宽投资领域。实施好《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 云南省 2014 年本 ) 》及配套管理办法 , 进一步缩小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 , 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按照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 尽快推出一批现金流比较充裕、有稳定回报预期的项目。 (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等部门配合 )
( 二 ) 设立 PPP 项目合作基金。明确以补助、贴息等方式引导 PPP 项目建设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 , 设立政府与社会投资合作基金 , 推动 PPP 项目建设。 ( 省财政厅牵头 ; 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配合 )
( 三 ) 提高招商引资成效。强化定向招商、精准招商、科学招商 , 抓好省级重大招商活动签约项目督查督办机制落实 , 提高签约项目的履约率、开工率、资金到位率和投产达产率 , 确保 2 季度推出 100 个、新签约 100 个、新开工 100 个省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从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安排 2000 万元 , 用于市场化招商、政府购买服务招商及产业招商项目 , 并对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等模式的落地项目 , 按照实际到位资金每 1 亿元给予 1 万元奖励 ; 确保全年引进省外到位资金 6200 亿元以上。 ( 省招商合作局负责 )
二、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 四 ) 加快推进 “ 四个一百 ” 重点项目建设。确保省级 “ 四个一百 ” 重点项目上半年完成投资 1000 亿元 , 全年完成投资 2600 亿元。各州、市 ( 滇中产业新区 ) 要尽快确定州市级 “ 四个一百 ” 重点项目建设清单 , 明确责任、细化方案、完善措施 , 扎实推动重点项目建设。 (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配合 )
( 五 ) 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省财政新增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1 亿元 , 各州、市 ( 滇中产业新区 ) 要加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省直部门要清理和简化项目前置审批要件 , 加快并联审批 , 做到办结时限内清零。继续实行省、州市、县三级重点项目集中开工和现场办公协调推进机制。鼓励技术审查、评估机构提前介入和主动沟通 , 加快评估论证。加快园区总体规划编制步伐 , 在园区功能定位明确、总体规划批准的前提下 , 入园项目的地灾、安评、矿产压覆等前置审批报件 , 一律由园区统一组织编制报审。 (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水利厅等部门配合 )
( 六 ) 加快资金下达拨付进度。 4 月底前下达并拨付省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 , 省预算内各专项资金 6 月底前下达并拨付 60% 以上 ,9 月底前下达并拨付 80% 以上 ,11 月底前全部下达并拨付 , 确保资金及时到达项目单位 , 形成实物工作量。发挥好沉淀资金使用效益 , 统筹用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 省财政厅牵头 ;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部门配合 )
三、支持工业企业扩销促产
( 七 ) 设立扩销促产扶持资金。省财政统筹安排 3 亿元。其中 , 安排 2 亿元用于支持我省重大建设项目在同质同价条件下优先采购本省企业生产的板材及高性能抗震钢、机电等产品 , 采购合同钢材 5000 吨以上、机电产品 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采购金额的 2% 给予补贴 , 每户企业最高补贴 200 万元。安排 5000 万元 , 对制造业中 ( 烟草、石化除外 ) 销售收入排行业前 5 名 , 且销售收入增长 15% 及以上的企业 , 按照销售收入增量的 0.5‰( 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企业销售收入增量的 1‰) 给予扩销促产补助 ; 对在 2015 年省内外举办的展销会、博览会上签订 200 万元以上产品销售合同的企业 , 凭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给予每户企业 5 万元的产品展销推介费用补助 ; 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 5000 万元且纳税 100 万元以上的 , 一次性奖励 25 万元。安排 5000 万元 , 继续落实我省 80 万吨工业短期储存食糖实施方案。 6 月底前出台关于加快发展钢结构建筑的指导意见。 (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 ;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统计局等部门配合 )
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 八 ) 加大达规企业培育力度。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5000 万元 , 对新建投产并当年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 以及由规模以下首次升为规模以上、当期产值增幅达到 20% 的企业 , 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 , 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奖励 20 万元。其中 , 安排 200 万元 , 用于组织企业达规培训。 (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 ; 省财政厅、统计局、地税局配合 )
( 九 ) 加快培育限上商贸企业。从内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3800 万元 , 对全省现有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四大类行业排名前列和在各州、市 ( 滇中产业新区 ) 排名前 2 位 , 且增速超过 15% 的限上企业进行奖励。每个行业分别奖励企业 50 户 , 批发、零售业每户给予 20 万元奖励 , 餐饮、住宿业每户给予 10 万元奖励。从新增限上商贸流通企业中择优奖励 160 户 , 每户奖励 5 万元。 ( 省商务厅牵头 ; 省财政厅、统计局配合 )
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 十 ) 加大清费减负力度。 6 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规范银行收费行为 , 减少服务收费项目 , 降低收费标准 ,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 云南银监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
( 十一 )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鲁甸等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 煤炭资源税税率按照 5.5% 执行 , 对完成煤炭转型升级任务的企业按照实际征收额的 60% 给予奖励。从 2015 年 5 月 1 日起 , 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的 40% 征收。 ( 省财政厅牵头 ;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地税局、国税局配合 )
( 十二 ) 落实社保优惠政策。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在生产经营中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 , 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和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由 3% 降至 2%;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省级参保单位的生育保险费率由 0.8% 降至 0.4% 。对吸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 , 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 3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 与小微企业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新招用高校毕业生 , 按照规定给予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020 年底前 , 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企业 , 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 50% 给予稳岗补贴 ,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
六、降低工商企业生产成本
( 十三 ) 加快推进电价改革。云南电网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从 4 月 20 日起由每千瓦时 0.732 元下调为 0.666 元。力争 6 月底前出台我省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抓好输配电价改革试点 , 按照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原则核定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 ,7 月底前形成我省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 (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资委 ,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 , 云南电网公司等部门配合 )
( 十四 ) 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完善电力交易规则 , 扩大进入交易市场的发电、用电主体 , 实施范围涵盖中小微企业和外送电量 , 促进富裕电量消纳 , 力争全年市场化交易规模达 300 亿千瓦时以上。 (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 云南电网公司负责 )
( 十五 ) 降低铁路运输成本。加大铁路部门与企业量价互补力度 , 对我省销往国外和省外的化肥、钢铁、有色、蔗糖等产品继续给予铁路运价下浮优惠。 (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 昆明铁路局负责 )
七、激发创业创新活力
( 十六 ) 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继续实施 “ 两个 10 万元 ” 微型企业培育工程 , 确保 2015 年扶持创办 3 万户微型企业。鼓励全省各类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产业园区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 , 通过自建、合建、联建等方式建设省级创业示范园区。每年从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1000 万元 , 评审认定 10 个省级创业示范园区并给予每个园区 100 万元的补助。通过就业专项资金对在示范园区创业的人员给予场租和水电费补贴。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分别负责 )
( 十七 ) 积极培育众创空间。省财政安排 2000 万元 , 在全省打造 20 个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能有效满足大众创业创新需求的众创空间 ( 每个众创空间入住创新型企业不少于 30 户 ), 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公用软件等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 ( 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
八、推动高原特色农业加快发展
( 十八 ) 积极培育农业产业化 “ 小巨人 ” 。 6 月底前出台培育年销售收入超 50 亿元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政策 , 从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中以贴息或补助方式 , 支持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 打造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 “ 小巨人 ” 。认真落实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措施 , 严格执行稻谷、玉米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加快土地确权登记 , 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 , 积极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试点。 ( 省农业厅牵头 ; 省发展改革委、林业厅、水利厅、粮食局等部门配合 )
九、积极促进消费增长
( 十九 ) 促进住房消费。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住房消费的有关文件精神 , 严格执行首付比例和免征营业税的规定。 6 月底前出台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部门配合 )
( 二十 ) 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对在滇注册子公司的省外公司、现有企业剥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 注册成立专门从事服务业的企业 , 从第 1 个完整纳税年度起 3 年内 , 分别按照其年度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 20% 、 15% 和 10% 给予奖励。 (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 省财政厅、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
( 二十一 ) 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省财政安排 5000 万元 , 对我省工业、农业和商业企业自建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销售 , 年度网络销售额超过 300 万元以上的 , 按照销售额的 2% 给予补助 , 每户最高补助 100 万元。提高网速 , 降低网络流量费 , 促进信息消费。 ( 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 ; 省农业厅、通信管理局配合 )
十、鼓励扩大外贸进出口
( 二十二 ) 加大进出口奖励力度。省财政安排 5000 万元 , 对出口本省产品的外贸企业按照全年出口业绩进行奖励 , 每出口 100 万美元奖励 5000 元人民币。鼓励企业扩大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及零部件和紧缺资源性产品的进口 , 对用于加快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升级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省内进口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进行奖励。 ( 省商务厅牵头 ;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 昆明海关 , 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配合 )
十一、强化用地保障
( 二十三 ) 加强土地供应和管理。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除缴纳省级部分外 , 其余部分由州、市 ( 滇中产业新区 ) 自行决定收缴。下达各州、市 ( 滇中产业新区 ) 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 可在州、市 ( 滇中产业新区 ) 内或州、市 ( 滇中产业新区 ) 间统筹调配使用。推行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年期制 , 以 “ 先租后让、租让结合 ” 的方式提供用地 , 租金按照当年工业用地最低价的 5% 收取。加强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 , 土地闲置 1 年以上 2 年以下 ( 含 1 年 ) 的 , 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 20% 征收土地闲置费 ; 土地闲置 2 年以上 ( 含 2 年 ) 的 , 依法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报件资料齐备的 2015 年新开工项目和 2014 年及以前项目用地 , 属于省级或国务院审批权限的 , 应于 5 月底前全部办理完毕或完成审查上报。 (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
十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 二十四 ) 设立工业信贷引导资金。省财政安排 5 亿元 , 昆明、曲靖、玉溪、楚雄、红河等 5 州、市财政各筹集不低于 2 亿元 , 其他州、市 ( 滇中产业新区 ) 财政各筹集不低于 1 亿元 , 设立工业信贷引导资金 , 以解决重点企业还贷续贷过程中的资金周转需求。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要改进合意贷款管理 , 全国性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大向总行汇报力度 , 争取更多信贷资源支持。 (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 ; 省财政厅 ,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配合 )
( 二十五 ) 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省财政厅 6 月底前成立云南省再担保有限公司并投入运营 , 首期注册资本金 20 亿元 , 为企业融资提供再担保服务。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省金融办要协调金融机构 , 对银企合作 3 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 , 专门设计小微信用贷款产品 , 提供不超过 50 万元的信用贷款。落实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增量风险补偿奖励政策 , 发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积极作用。 ( 省财政厅 ,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 ;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金融办 , 云南银监局配合 )
十三、优化发展环境
( 二十六 ) 进一步简政放权。推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管理新模式。抓紧出台我省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意见。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 加大 “ 红顶中介 ” 整治力度 , 推动政府与有关中介脱钩 , 实现机构分设、人员分开、职能分离、财务分账 , 着力解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存在前置审批手续繁杂、效率低下 , 以及依附于前置审批的中介服务行为不规范、收费不合理等突出问题。加快推进省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及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建设 , 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在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和各州、市 ( 滇中产业新区 ) 设立 “ 中介超市暠 , 增加中介机构数量 , 壮大中介队伍力量 , 提高项目审查效率。减轻企业在注册、发展和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成本 , 实现 “ 三证合一 ”“ 一证一码 ” 。 ( 省发展改革委、编办牵头 ; 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
( 二十七 ) 加大督查落实力度。继续由省领导牵头挂钩 2—3 个州、市 ( 滇中产业新区 ), 组建稳增长督查组定期深入到挂钩州、市 ( 滇中产业新区 ) 开展稳增长调研督查活动 , 通过现场办公、现场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重点项目建设等稳增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 , 实行一月一督查、一月一通报制度 , 对开工不动工、动工就停工或进展缓慢的项目进行专题督办、严肃问责。监察部门要进一步下大力气治庸、治懒、治混 , 对为官不为、落实不力、整改不力的严肃问责 , 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省直有关部门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起 15 日内制定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 , 各州、市 ( 滇中产业新区 ) 要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 形成全省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共同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快速增长的良好局面。 ( 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和省政府督查室牵头 ; 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
昆明市工业稳增长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日期:2015-06-05 作者: 来源: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云政发〔 2015 〕 25 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昆政发〔 2015 〕 22 号),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稳增长政策措施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现制定工业稳增长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如下:
一、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一)加快 “ 四个一百 ” 重点项目建设
2015 年全市共有省级 “ 四个一百 ” 重点建设工业项目 21 项,总投资 289.85 亿元,其中,竣工投产项目 5 项,在建 5 项,新开工 11 项。各县区、开发区和有关方面要严格按照市工信委《关于对 2015 年省 “ 四个一百 ” 重点建设项目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落实的通知》(昆工信通〔 2015 〕 80 号),狠抓责任落实,确保项目按计划开工建设、竣工投产。各责任单位及市工信委各协调服务处室要及时掌握项目建设动态,实时跟踪项目建设情况。各县区、开发区要进一步抓好项目月报工作,专人负责按月填写《昆明市 2015 年省 “ 四个一百 ” 重点建设项目信息报表》,于次月 2 日前将上月月报表(含电子版)报市工信委。 (市工信委投资管理处牵头负责,市工信委各行管处室对口负责)
(二)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按照《昆明市工业投资项目评审会办服务管理办法》,对市辖区内所有新建、扩建、技改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评审会办。市级工信、投促、国土、环保、规划、林业、水务、安监等相关部门,各部门按工作分工及内容组织研究、评审,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分类处理:
1. 对通过市级评审,投资超过 1 亿元(含)或市重点工业产业推进小组确定的项目,列为市级重点服务项目;投资 5000 万元(含)至 1 亿元的项目列为县区级重点服务项目,启动 “ 重点工业投资项目服务协调会办推进 ” 工作机制。列入市级重点服务项目,由市级协调,省市联动,优先配置土地、环保排放等指标,优先配置水电等生产要素。
2. 对符合昆明市产业发展总体要求,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但不符合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具体要求的项目,支持调迁流转到符合布局要求的其他县区、开发区(园区)接洽合作,项目流转地及用地规模确定后,按程序分级进行评审。
3.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技术落后、污染严重、投资强度和经济效益等指标未达到要求的项目,相关县区、开发区应终止项目洽谈。
4. 县区、开发区评审项目流程及要求,参照市级项目评审执行。对未通过评审或未报备的项目,不予供地,不予环评审批、不提供资源保障,不纳入统计及招商引资考核,不享受市级相关扶持政策。各开发区(园区)要建立重点项目行政审批代办工作机制,对引进的重点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 “ 保姆式 ” 服务,明确主办部门,明确专人负责,明确进度安排和时限要求,合理整合行政资源,高效完成项目前期工作。
(三)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
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 2014 年本)》及配套管理办法、市委市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 实施意见》(昆发〔 2014 〕 14 号)等文件要求,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工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区(开发区)工业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市级原则上不再进行备案,市工信委继续做好工业项目备案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各县区(开发区)工业投资主管部门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认真对申请备案项目进行 “ 合规性 ” 审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属于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等内容。
(市工信委投资管理处具体负责)
加快入园项目前置审批编制报审
各园区应于 2015 年上半年完成园区总体规划的编制或修订工作,按程序报批执行。严格执行《昆明市工业产业布局规划纲要(修订版)》,对符合全市工业布局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规划和拟落地园区产业定位,满足环境保护要求,达到投入产出要求的入园工业项目,项目的地灾、安评、矿产压覆等前置审批报件,一律由园区统一组织编制报审。市、县(区)国土、安监等部门加强对各园区开展地灾、安评、矿产压覆等前置审批报件编制报审工作的指导;各园区要强化服务意识,为入园企业提供从申请到建设、投产的全过程高效优质服务,做到 “ 不出园区门、办成该办事 ” ,全力提高工作效率。
由园区统一组织编制报审地灾、安评、矿产压覆等前置审批报件的入园工业项目,投资额不低于 5000 万元且达到协议投资额 15% 以上的,每个项目给予所在园区管委会 10 万元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补助。
(市工信委工业园区处、投资管理处,市财政局企业一处具体负责)
二、支持企业扩销促产,鼓励采购本地产品
(五)落实省级扩销促产补助资金 。对制造业中(烟草、石化除外)销售收入全省行业排名前 5 名,且销售收入增长 15% 及以上的企业,按照销售收入总量的 0.5‰ (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企业销售收入增量的 1‰ )给予扩销促产补助。省级按季度核拨补助资金,在季度末由省统计局根据 “ 一套表 ” 企业联网直报情况提出符合条件的企业范围,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发文组织企业申报,企业按要求填报 2015 年省级扩销促产补助申报表,经所在县区(开发区)工信、统计部门审核盖章后,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汇总上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省工信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资金补助通知,市级转发各县区、开发区并将资金拨付至企业所在地财政局,及时兑现到企业。 (市工信委经济运行处、市财政局企业一处、市统计局工业处具体负责)
(六)同质同价条件下优先采购本省企业生产产品补贴 。省级补贴产品包括板材及高新能抗震钢、机电等产品。采购合同钢材 5000 吨以上、机电产品 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采购金额的 2% 给予补贴,每户企业最高补贴 200 万元。省级按季度核拨补贴资金,凡符合条件的本市企业,在季度末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采购合同及付款凭证,报所在县区(开发区)工信、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汇总上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省工信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资金补助通知,市级转发各县区、开发区并将资金拨付至企业所在地财政局,及时兑现到企业。 (市工信委经济运行处、市财政局企业一处具体负责)
(七)落实省级产品展销推介费用补助 。对在 2015 年省内外举办的展销会、博览会会上签订 200 万元以上产品销售合同的企业,凭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给予每户企业 5 万元的产品展销推介费用补助。 2015 年凡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报所在县区(开发区)工信部门审核盖章,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审核汇总上报,有关资金核拨程序同上。 (市工信委经济运行处、市财政局企业一处具体负责)
(八)落实市级扩销促产补助政策 。 对工业总产值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 10% 以上,产销率不低于 95% 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烟草、电力除外),按照主营业务收入的 0.5‰ 给予扩销促产补助,每户最高补助 100 万元。 市级按季度核拨补助资金,在季度末由市统计局根据 “ 一套表 ” 企业联网直报情况提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发文组织企业申报,企业按要求填报 2015 年市级扩销促产补助申报表,经所在县区(开发区)工信、统计部门审核盖章后,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批准后将资金拨付至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区)财政局,并及时兑现到企业。 (市工信委经济运行处、市财政局企业一处、市统计局工业处具体负责)
(九)对采购市内企业产品(技术服务)给予奖励 。政府集中采购所需产品(服务)时,同质同价条件下优先就近采购本地产品。对 2015 年采购使用市内产品(技术服务)比上年净增 1000 万元以上的市内企业,按照实际采购金额的 1% 给予奖励,每户最高奖励不超过 200 万元。市级按年度核拨奖励资金,年终由各县区(开发区)工信、财政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企业申报,企业应提交书面申请、采购合同(含产品明细)及付款凭证,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批准后将资金拨付至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区)财政局,并及时兑现到企业。 (市工信委经济运行处、市财政局企业一处具体负责)
三、加强上规企业培育,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十)落实省、市上规培育奖励政策。 对新建投产并当年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由规模以下首次升为规模以上、当期产值增速达到 20% 的企业,省级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属战略性性产业的企业奖励 20 万元,市级给予经营班子 5 万元一次性奖励,给予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区 5 万元以奖代补。省、市两级同步按照季度考核兑现奖励,由统计部门提出奖励企业名单,省级按照省工信委、省财政厅下文核拨兑现奖励资金,市级由工信、财政、统计部门上报市政府审批后兑现奖励,企业和县区均不需要申报。 (市工信委经济运行处、市财政局企业一处、市统计局工业处具体负责)
(十一)落实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奖励政策。 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 5000 万元且纳税 100 万元以上的,省级一次性奖励 25 万元。年末由市统计局根据 “ 一套表 ” 企业联网直报情况提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发文组织企业申报,企业按要求填报 2015 年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奖励申报表,经所在县区(开发区)工信、财政、统计、税务部门审核盖章后,由市级部门联合审核汇总上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省工信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资金补助通知,有关资金核拨程序同上。 (市工信委经济运行处、市财政局企业一处、市统计局工业处具体负责)
(十二)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专项扶持 。在市级工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专项扶持 500 万元,每年筛选 40 户( 10 户中型企业、 30 户小微企业)市场潜力大、成长性好的中小微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进行扶持,中型企业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小微企业每户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二季度末,市工信委会同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统计库中优选扶持企业名单,经征求所在地县区(开发区)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式结束报市政府审定后兑现核拨扶持资金。 (市工信委经济运行处、中小处和各行管处室,市财政局企业一处、市统计局工业处具体负责)
四、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十三)落实电价调整优惠政策。 根据《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文件的通知》(云价价格〔 2015 〕 36 号)文件精神,及时组织昆明供电局研究细化工作措施,清查确定纳入本次电价调整的客户名单,根据核算时间要求,确定具体抄表计费时间。同时,将此次电价调整涉及企业范围、调整标准、具体计费时间及办理方式等制作成宣传通知(通告)资料,通过短信、电话或书面等方式逐一通知客户,做好客户的沟通解释工作,及时防范及处理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对调价工作中发现电价执行情况偏差的立即纠正。 (市工信委要素保障处牵头协调昆明供电局具体落实)
(十四)大力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 。在省工信委、云南电网公司的统筹安排下,积极组织我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节能减排要求的全部专变工业用户(包括中小微企业)和西电东送购电主体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对参与后由于生产经营情况发生调整,需要退出的企业,全力协调办理退出工作。加强与重点大用户企业的沟通,确保企业能够清楚掌握市场化优惠政策。站在客户角度思考问题,为企业提供 “ 市场化交易报价策略 ” ,并通过成功交易案例,消除客户观望心理,做好客户参与市场化交易工作的引导工作。开展动态跟踪管理,由县、区电力公司及供电分局对辖区内的企业生产开工情况进行跟踪,重点关注 35kV 以上大客户,掌握企业用电趋势,引导企业提高生产能力。用好用足电力优惠政策。对有条件的工业园区逐步研究探索开展发、配电企业直供、直购电试点工作。 (市工信委要素保障处牵头协调昆明供电局具体落实)
(十五)切实降低铁路运输成本 。进一步强化路地协作,不断完善沟通机制,畅通信息交流平台和工作沟通渠道,及时共享运输动态,定期与省级工信、发改及铁路部门联系,及时掌握铁路运输优惠的各项政策,加强学习与宣传,确保优惠政策及时下发企业。继续深化路地、路企战略合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强强携手、抱团取暖,同舟共济,共度时艰,实现路地企共赢。 (市工信委要素保障处牵头协调昆明铁路局具体落实)
(十六)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 。全面落实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按照 5.5% 税率收取煤炭资源税。对完成煤炭转型升级任务的煤矿生产企业给予煤炭资源税奖励,按照实际征收额的 60% 奖励。税务部门收到市县两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在 1 个月内将奖励金额兑付到煤矿企业。 (市工信委煤炭处牵头协调税务部门具体负责)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十七)设立工业信贷引导资金
根据省政府要求,设立工业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由合作银行开展 “ 惠企贷 ” 或“助企贷”业务。金融机构以财政提供的信贷引导资金作为风险补偿增信手段,向工信、财政部门推荐的工业企业发放贷款的业务。信贷引导资金实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待《云南省工业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正式下文 20 个工作日内,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共同制定《昆明市工业信贷引导资金操作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市工信委企业服务体系处、经济运行处,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财政局企业一处,市金融办对口共同负责)
六、坚持稳增长与调结构平衡,促进工业转型升级,
(十八) 落实市级自主创新技术改造扶持政策
支持工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进行改造提升,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提升,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企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的技术改造项目。
1. 扶持方式及标准
——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进行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提升且固定资产投入在 1000 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投入设备购置费用的 8% 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
—— 对企业进口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发展鼓励政策的,在享受现有政策的基础上,按项目主体设备(包括技术、软件等)投资额的 5% 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依据项目备案证建设周期之内,已经产生的设备购置费用凭证(发票、合同、记帐凭证)进行核算补助。
2. 工作程序。县区(开发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并对项目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接受形式审查。市工信委从专家库中筛选行业专家对项目进行集中专家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进行实地抽查,并针对拟给予扶持的项目资金进行会商,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扶持资金。
(市工信委技创处、市财政局企业一处具体负责)
(十九)落实省级工业企业电子商务补助政策 。对我省工业企业自建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销售,年度网络销售额超过 300 万元以上的,按照销售额的 2% 给予补助,每户最高补助 100 万元。按年度兑现补助资金,年末由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发文组织申报。申报材料为,通过自建平台发生的电子商务销售额,企业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经营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经营许可证》、电子商务交易记录凭证、支付结算凭证;通过第三方平台发生的电子商务销售额,企业要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协议、第三方交易凭证、三方交易合同、支付结算凭证。申报材料纸质一式两份(含电子版),经所在县区(开发区)工信、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汇总上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省工信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资金补助通知,市级转发各县区、开发区并将资金拨付至企业所在地财政局,并及时兑现到企业。 (市工信委经济运行处、信息化推进处,市财政局企业一处具体负责)
七、加强问效督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加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管理。 2016 年 3 月前,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将会采取抽查、现场查验和县区主管部门交叉检查等方式,对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各县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要及时将扶持资金拨付企业,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并定期向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报告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改变资金用途,或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项目,收回财政补助资金,以后年度不再安排该单位财政专项资金。 (市财政局企业一处,市工信委各对口处室具体负责)
(二十一)进一步抓实稳增长工作组织调度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共同建立工业稳增长月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对政策措施落实和执行情况按月报告市监察局、市政府目督办。进一步加强部门内部监督,加大对政策执行的督查力度。进一步完善工业稳增长工作指导帮扶制度,市工信委、市统计局对口县区(开发区)和重点企业、停减产企业,进一步抓好经济运行监测分析调度,通过深入落实省、市稳增长政策措施,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市工信委经济运行处、市财政局企业一处、市统计局工业处统筹负责日常工作)
本实施细则按职责分工对口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省、市文件通知执行。
分页: